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24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时间:2025-01-06 15:50

向明委员:

提出的《关于完善医院院内中药制剂调剂结算机制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并结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会办意见,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不属于购销行为,明确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可按成本进行调配,统一按医保核定的价格销售”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工作。近年来,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快速,目前全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批文共有1352个,其中备案号834个、注册号518个,并已发布2批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共139个品种。据不完全统计,2023全年开展了中药制剂调剂的医疗机构有136家,共调剂759次涉及86个品种。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2022年,省中医药局联合省医保局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再次明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省医保局《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明确了制剂品种,经省药品监管局批准可调剂外院使用的,由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定期(原则上为每年3月和9月)向省医保局申请备案后增补纳入医保目录支付范围,与制剂生产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2023年7月,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申报的医保支付标准在成本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的医疗机构制剂可直接作为建议医保支付标准上报,超过15%的由市州医保部门进行协商谈判后上报,超过25%的原则上不予上报”。

下一步,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全省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内按照医保政策调剂使用。

二、关于明确调剂结算政策”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情形的,应依法使用票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收入时不得使用财政票据。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不构成单位收入的经济活动时,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并使用增值税发票。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持续关注国家财政部门关于税票问题的政策变化,按照相关规定对中药制剂调剂票据进行结算。

三、关于简化流程,下放审批权限”的建议

省药品监管局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对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简化,将调剂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直接通过省药品监管局官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实现“一网通办”。2023年7月,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将中药制剂调剂有效期从1年延长到2年不超过该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并适时更新发布调剂品种目录,及时增补部分质量稳定、疗效可靠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剔除目录内供应不及时、连续三年未调剂等情况的品种,形成动态调节机制;同时目录中的中药制剂由制剂调入医疗机构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经程序纳入医保目录,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简化申报材料,缩短纳入时间,由一年一次增加至一年两次。

下一步,中医药局继续联合相关部门支持制剂调剂在不同医疗机构内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促进疗效确切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今年3月,省药品监管局已启动第三批中药制剂调剂目录的品种征集工作,目前正在收集全省各医疗机构制剂单位申请品种信息。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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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2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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