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时间:2015-01-31 00:00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卫人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衡阳市、湘潭市、岳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卫生局、编办、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宁乡县、耒阳市、湘乡市、岳阳楼区、武陵源区、北湖区、双牌 县、花垣县等8个县市区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有关县市区结 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方式:省卫生厅:郭子华   0731-84822187

  省 编 办:周  文   0731-82216059

  省发改委:周建龙   0731-89990853

  省人社厅:邵伏先   0731-82217467

  省财政厅:刘  豪   0731-85165189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化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竞聘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原则安置人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分配收入。

  二、试点范围与试点时间

  (一)试点范围。长沙市宁乡县、衡阳市耒阳市、湘潭市湘乡市、岳阳市岳阳楼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郴州市北湖区、永州市双牌县、湘西州花垣县等8个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试点时间。2011年6-9月。

  三、试点任务

  (一)合理核定编制

  1、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与功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 务职能,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纳入编制和预算管理。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作为其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 核拨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

  2、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各试点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 行)》(湘编办〔2009〕20号),目前依据省编办《关于下达全省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总量的通知》(湘编办〔2011〕5号)要求,按照服务人口 1.2‰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执行《贯彻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 办〔2008〕55号),目前依据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下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总量的通知》(湘编办〔2010〕14 号)要求,按照服务人口0.8‰核定。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考虑服务人口、地域特点、人员现状和发展趋 势等因素,由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分配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公开选聘负责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可采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 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 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院长(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一般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个聘期,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科学设置岗位

  1、制定、核准设岗方案。按照《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 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 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人社、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 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架构图,包括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数量结构和每个具体工作岗位名称等内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架构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后,报市州人社部门备案。

  2、编制岗位说明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大部分内 容。工作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主要职权、在履行工作时与其他岗位发生的工作关系和工作条件等内容。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者基本特征(包括 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等)、工作经验要求、工作技能、任职前需要的培训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内容。岗位说明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作为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岗位竞聘、人员招聘和考核奖罚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实施方案。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组织竞聘上岗

  1、确定竞聘对象。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包括:(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 员;(2)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经党委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社、卫生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 进入,与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纳入国家和省统一招募、招聘计划的医学大学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中的支医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相应资质,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2、组织竞聘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在编不在岗正式 工作人员,应书面通知其参加竞聘。竞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由县级卫生、人社等部门统一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 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审核确认后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竞聘人员,采取考 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竞聘,竞聘结束后,拟定上岗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卫生、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3、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其他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原国家人事部2005年印发的《事业单 位聘用合同(范本)》,首次聘用期一般为3年。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 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五)实行公开招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仍有岗位空缺时,除聘用国家和省计划内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的《湖南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要求,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和年度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1、确定分流安置办法

  (1)未聘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区域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岗位确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提前退休。

  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鼓励学习提高。鼓励和支持未聘的年轻职工学习提高。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考试合 格,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医学学历教育的,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并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 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也可参加所在地区其 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对经学习提高后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按统一政策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分流后再就业 的,随再就业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再就业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人员接续或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后,原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认定,按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医保关系,或者选择参加城镇居民 医保。按城镇职工医保接续医保关系的,原实际缴费年限及医保制度启动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省里确定的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2)未参加竞聘的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清退办法

  对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竞聘的,视为自动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政策给予补偿。

  (3)未聘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非正式职工清理清退办法

  非正式职工按规定条件,可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未聘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按聘用合同中解除或提前解除聘用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补偿;未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2、逐人审核确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分流安置申请审核表。县级卫生、人社和机构编制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安置和清退人员逐人审核确认,经 其本人签字认可,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核销其编制,并将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等有关 部门备案。

  3、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县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

  (七)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1、强化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 服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 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财政补助、基层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和绩效考核补助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节余可用于提留事 业发展金、偿还历史债务。

  2、实施绩效分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 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 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岗位系数,岗位系数的档次可适当拉开差距;各岗位考核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考核 系数。根据岗位系数和考核系数确定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务)晋升、岗位系数调整、分配、奖 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八)完善卫生人才政策

  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 作。对于引进和定向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的执业医师和引进的其他优秀卫生人才,采取设立专项编制、设置特设岗位、代偿学费和助学贷 款、给予一次性工作和生活补助等措施,其中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 资高定1-2级。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当地政府统筹保障工资,服务期满后可向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流动,表现优秀者可优先 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在工作条件、继续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和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交流的合 作机制。可采取志愿服务、技术挂职、对口支援、定期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人才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九)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在统筹上级有关财政补助后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 排,按序时进度进行预拨,年底再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 的方式予以结算,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 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一人一院(中心)要 求派出科级以上干部包保负责改革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要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和详细、分步骤的操作手册。要按程序和 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对各工作环节中需提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落实。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 设置、竞聘上岗、人员招聘、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三)落实保障措施。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一次性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县级 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加强财政保障,确保不因资金拨付不到位、不及时而引发不稳定,影响改革进程。人社部门所属 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事宜。

  (四)维护和谐稳定。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 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分流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 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主送:长沙市、衡阳市、湘潭市、岳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卫生局,编办,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抄送:宁乡县、耒阳市、湘乡市、岳阳楼区、武陵源区、北湖区、双牌县、花垣县卫生局,编办,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

 

  湖南省卫生厅                2011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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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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