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5-01847
- 题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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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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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医疗卫生单位: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员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推进我省中医药学术的研 究、传承与发展,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 2008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老中医药(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和中药,下同)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依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和《湖南省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条 继承工作的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传承与发展。
第二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以上。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完成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
(二)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本省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
2、受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年龄40岁以下;
4、从事中医药工作7年(硕士生4年)以上;
5、品学兼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志于研究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西医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医疗临床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并符合继承人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请参加继承人遴选。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名额,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
其遴选程序为:由符合指导老师遴选条件的专家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表》<见附件一>),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推荐;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议和复核。
(二)继承人
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至2名继承人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人选。
其遴选程序为:由符合继承人遴选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表》(见附件一),征得指导老师和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推荐,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考核和专家评议后,进行复核。
第六条 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批准。
第三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签订《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协议书》(见附件二),制定教学计划(见附件三)。
第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指导老师既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注重继承人的开拓创新精神的培养和思维方法的训练,并指导他们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九条 继承人既要全面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和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更新、补充和拓宽知识面,提高运用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集中授课5-6个月(分3年),组织继承人学习中医经典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著作及有关中医药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理论和新方法;学习现代医学的急诊抢救、检验、影像、功能检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第十二条 目标和要求:
(一)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水平。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科(专病)病案80份。病案必须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
中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制剂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必须系统完整、真实可靠。
(三)继承人必须撰写有关整理、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同一指导老师所带各批各名继承人应分别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整理。
(四)继承人在结业时,必须提交能全面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结业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且文字通顺简练,内容真实有据。结业论文不少于1万字。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继承人跟师学习(临床或实际操作)每周不少于2天,
(二)继承人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
(三)继承人跟师和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要按月落实,并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平时考核表》(见附件四),由带教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归入继承人教育档案,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四)继承人应记录每次跟师情况,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心得。
(五)继承人应认真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月记》(见附件五),真实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 继承工作教学和培养时间为连续3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断或延期。
(一)跟师学习中断半年以上者,终止教学协议,并取消继承人资格。
(二)对确有原因中断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者,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继续跟师学习,但应补足所缺教学、实践时间。
(三)指导老师应检查、督促、指导继承人的学习和工作。未按教学协议书的要求履行职责者,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
第十五条 在教学培养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要保证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原则上不安排继承人行政管理事务和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从事带教的时间。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考核分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带教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阶段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带教单位按照《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阶段考核表》(见附件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考核表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归档。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核查年内阶段考核结果,考核年度教学计划完成情况。继承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继承资格。
第二十条 结 业考核验收。学习期满后,继承人提出结业考核验收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考核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七>),由省中医药 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依据《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实绩考核表》(见附件八)、《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 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论文考核表》(见附件九)和《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实践技能考核表》(见附件十)所列的各项考核指标,对 申请人进行考核。
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结业考核不合格的继承人不予出师。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所在单位协商,明确继承工作责任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第七章 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教学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老师在教学期间享受带教津贴;继承人在学习期间补助一定的学习经费,用于进修培训和科研。指导老师的带教津贴和继承人学习经费,依据每年对继承工作的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学习期间,继承人完成学习任务且阶段考核合格者,每年可获中医药继续教育І类学分25分;指导老师每年可获中医药继续教育І类学分18分。
第八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指导老师的带教津贴、继承人学习经费和其他经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划拨到继承工作责任单位。经费的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含带教津贴),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要专款专用,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20日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继承工作责任单位应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纳入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中列支一定额度作为继承工作经费,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省卫生厅发布的《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表
附件二: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教学协议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 导 老 师
继 承 人
签 订 日 期
继承教学协议
经单位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双方自愿建立学术继承关系。为了保证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双方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如下:
1、继承教学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
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
3、继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4、继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5、指导老师职责:
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根据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6、继承人职责:
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作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7、其他:
指导老师(签名) 继承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第 教学计划
注:阶段教学计划请将半年内的教学任务分月进行安排。
指导老师签名: 继承人签名:
附件四: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教学平时考核表
带教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月跟师学习逐日记录
考核评语: 指导老师签名:
附件五: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月记
带教单位: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六: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阶段考核表
附件七: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考核申请审核表
附件八: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实绩考核表
继承人姓名: 考核时间:
说明:
此考核表由考核小组对继承人提交的80份临床病历(中药资料)、36篇月记进行随机抽查;评阅继承人发表的论文;根据材料综合评定其继承与创新性。各位专家评分后取平均成绩。
考核专家签名: 考核组负责人签名:
附件九: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论文考核表
说明:各位专家评分后取平均分。
考核专家签名: 考核组负责人签名:
附件十: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实践技能考核表
继承人姓名: 考核时间:
临床考核病种/操作考核项目:
说明:
1、由专家组成员对继承人进行现场考核。中医临床类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双盲法,现场选择2例指导老师擅长诊治的典型病案,请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分别对其进行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写出完整病历,考核专家组成员根据本表的考核指标对继承人考核评分;中药(民族药)操作类实践技能考核亦采取双盲法,选择1-2个有关的实践操作项目,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分别进行中药炮制、调剂、正伪品鉴别等现场演示,专家根据指标对继承人进行考核评分。
2、继承人必须按规定书写临床或实践的文件,指导老师可按个人临证或实践习惯书写。
考核专家签名: 考核组负责人签名: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员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推进我省中医药学术的研 究、传承与发展,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 2008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老中医药(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和中药,下同)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依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和《湖南省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条 继承工作的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传承与发展。
第二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以上。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完成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
(二)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本省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
2、受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年龄40岁以下;
4、从事中医药工作7年(硕士生4年)以上;
5、品学兼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志于研究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西医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医疗临床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并符合继承人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请参加继承人遴选。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名额,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
其遴选程序为:由符合指导老师遴选条件的专家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表》<见附件一>),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推荐;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议和复核。
(二)继承人
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至2名继承人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人选。
其遴选程序为:由符合继承人遴选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表》(见附件一),征得指导老师和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推荐,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考核和专家评议后,进行复核。
第六条 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批准。
第三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签订《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协议书》(见附件二),制定教学计划(见附件三)。
第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指导老师既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注重继承人的开拓创新精神的培养和思维方法的训练,并指导他们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九条 继承人既要全面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的新进展和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更新、补充和拓宽知识面,提高运用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集中授课5-6个月(分3年),组织继承人学习中医经典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著作及有关中医药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理论和新方法;学习现代医学的急诊抢救、检验、影像、功能检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第十二条 目标和要求:
(一)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水平。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科(专病)病案80份。病案必须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
中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制剂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必须系统完整、真实可靠。
(三)继承人必须撰写有关整理、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同一指导老师所带各批各名继承人应分别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整理。
(四)继承人在结业时,必须提交能全面反映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结业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且文字通顺简练,内容真实有据。结业论文不少于1万字。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继承人跟师学习(临床或实际操作)每周不少于2天,
(二)继承人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
(三)继承人跟师和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要按月落实,并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平时考核表》(见附件四),由带教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归入继承人教育档案,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四)继承人应记录每次跟师情况,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心得。
(五)继承人应认真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月记》(见附件五),真实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 继承工作教学和培养时间为连续3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断或延期。
(一)跟师学习中断半年以上者,终止教学协议,并取消继承人资格。
(二)对确有原因中断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者,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继续跟师学习,但应补足所缺教学、实践时间。
(三)指导老师应检查、督促、指导继承人的学习和工作。未按教学协议书的要求履行职责者,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
第十五条 在教学培养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要保证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原则上不安排继承人行政管理事务和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从事带教的时间。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考核分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带教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阶段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带教单位按照《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阶段考核表》(见附件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考核表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归档。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核查年内阶段考核结果,考核年度教学计划完成情况。继承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继承资格。
第二十条 结 业考核验收。学习期满后,继承人提出结业考核验收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考核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七>),由省中医药 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依据《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实绩考核表》(见附件八)、《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 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论文考核表》(见附件九)和《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结业实践技能考核表》(见附件十)所列的各项考核指标,对 申请人进行考核。
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结业考核不合格的继承人不予出师。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所在单位协商,明确继承工作责任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第七章 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教学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老师在教学期间享受带教津贴;继承人在学习期间补助一定的学习经费,用于进修培训和科研。指导老师的带教津贴和继承人学习经费,依据每年对继承工作的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学习期间,继承人完成学习任务且阶段考核合格者,每年可获中医药继续教育І类学分25分;指导老师每年可获中医药继续教育І类学分18分。
第八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指导老师的带教津贴、继承人学习经费和其他经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划拨到继承工作责任单位。经费的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含带教津贴),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要专款专用,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20日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继承工作责任单位应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纳入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中列支一定额度作为继承工作经费,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省卫生厅发布的《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表
| 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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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技术 职称 |
受聘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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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本专业 工作时间 |
近五年年均诊疗人次(临床) | 是否 反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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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是否为 省名中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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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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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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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专业 | 技术 职称 |
受聘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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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
|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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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从事继承学习的理由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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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本人签名: 指导老师: 继承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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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 老师 所在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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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 人所 在单 位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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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 生局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市州 卫生 局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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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教学协议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 导 老 师
继 承 人
签 订 日 期
继承教学协议
经单位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双方自愿建立学术继承关系。为了保证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双方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如下:
1、继承教学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
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
3、继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4、继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5、指导老师职责:
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根据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6、继承人职责:
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作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7、其他:
指导老师(签名) 继承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第 教学计划
| 起止时间 | 教学内容 | 教学要求 |
| |
注:阶段教学计划请将半年内的教学任务分月进行安排。
指导老师签名: 继承人签名:
附件四: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教学平时考核表
带教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半月跟师天数 | 独立临床实践天数 |
本月跟师学习逐日记录
|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 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天数 | 带教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附件五: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教学月记
带教单位: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本月跟师临床(实践)主要病种(内容): |
| 本月跟师心得体会(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有分析): |
| 指导老师批阅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阶段考核表
| 阶段考核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应跟师临床(实践)天数 | ||
| 实际跟师临床(实践)天数 | ||
| 独立实践临床(实践)天数 | ||
| 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如未能完成,需说明理由): |
||
| 主要继承学习成绩(包括经验整理、论著发表、出版情况及科研成果): |
||
| 指导老师对继承人本阶段继承学习情况的评语: 签名: 年 月 日 |
||
| 教学单位考核意见(详细评价): (盖 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七: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考核申请审核表
| 继承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
| 原专业技术职务 | 现专业技术职务 | ||||||
| 学科 专业 |
专业 特长 |
跟师前 | |||||
| 跟师后 | |||||||
| 何时从事本专业工作 | 行政职务 |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指导 老师 |
姓名 | 从事专业 | 工作单位 | 健康状况 | |||
| 参加继承学习 起止时间 |
继承期间 是否转跟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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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鉴定(简要阐述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计划情况、三年来继承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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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老师审核意见(对继承人跟师期间的表现进行总体评价,审核继承人提交的实绩考核、结业论文等材料,明确是否同意继承人参加结业考核): 签名: 年 月 日 |
| 带教单位审核意见(对继承人跟师期间的表现进行总体评价,审核继承人提交的实绩考核、结业论文等材料,明确是否同意继承人参加结业考核):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继承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对继承人跟师期间的表现进行总体评价,明确是否同意继承人参加结业考核):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八: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实绩考核表
继承人姓名: 考核时间:
| 考核 项目 |
考 核 标 准 | 得分 | 备注 | ||||
| 1 | 临床病历 | (18-20分) | (16-17分) | (12-15分) | (12分以下) | 由专家考核组根据原始材料打分。临床门诊或住院病历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案书写规范要求和格式书写。发表论文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整理、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著作或文章。继承与创新根据材料综合评定。 | |
| 甲级率≥90% | 甲级率≥80% | 甲级率≥70% | 甲级率<70%或出现丙级病历 | ||||
| 中药(含民族药)资料 | 真实、全面、有分析、有心得、很有特色。 | 真实、全面、有分析、有心得、有特色。 | 真实、全面、有分析、有心得。 | 不真实或不全面,内容平淡。 | |||
| 2、月记 | 有体会,有分析,有总结,有指导老师批阅。 | 有体会,有总结,有指导老师批阅。 | 有指导老师批阅,有一定体会。 | 无体会,无指导老师批阅。 | |||
| 3、继承与创新 | 在继承基础上有新的诊疗项目或新的诊疗方案。 | 有继承课题或反映继承创新的论著。 | 在发表的论文或学习心得、病历中有创新点。 | 无反映继承创新的原始材料或无创新点。 | |||
| 4、科研课题或学术专著或发表论文 | (36-40分) | (32-35分) | (24-31分) | (24分以下) | |||
| 较好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并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有个人体会。 | 能较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 | 不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 | ||||
| 实绩考核总分(满分100分): | |||||||
此考核表由考核小组对继承人提交的80份临床病历(中药资料)、36篇月记进行随机抽查;评阅继承人发表的论文;根据材料综合评定其继承与创新性。各位专家评分后取平均成绩。
考核专家签名: 考核组负责人签名:
附件九: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论文考核表
| 姓 名 | 考核时间 | ||||||
| 学术论文题目 | |||||||
| 项 目 | 评审指标 | 满分 | 得分 | ||||
| 题 目 | 选题有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准确概括论文中心思想 | 6 | |||||
| 内 容 | 充分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 10 | |||||
| 探讨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形成源流 | 10 | ||||||
| 有个人见解、体会和创新观点 | 10 | ||||||
| 有真实可靠的临床或实践依据 | 10 | ||||||
| 符合中医药理论特点及中医药学术发展基本规律 | 8 | ||||||
| 具有临床或实践意义及一定的学术价值 | 8 | ||||||
| 结 语 | 能够体现全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清楚明白 | 6 | |||||
| 其 他 | 论据充分扎实,逻辑性强,思路清晰 | 4 | |||||
| 论文书写简洁、明快、顺畅 | 3 | ||||||
| 论文篇幅符合要求 | 2 | ||||||
| 语言表达、思辨能力良好 | 3 | ||||||
| 个人继承学习小结 | 小结内容达到提纲的要求 | 20 | |||||
| 合 计 | 100 | ||||||
| 专家 评审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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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专家签名: 考核组负责人签名:
附件十: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结业实践技能考核表
继承人姓名: 考核时间:
临床考核病种/操作考核项目:
| 考核 项目 |
考核指标 | 得分 | |||
| (90-100分) | (76-89分) | (60-75分) | (60分以下) | ||
| 实践 技能 |
考核2例,其辨证论治思路及用药特色或中药炮制、调剂、正伪品鉴别等实践技能与指导老师总体符合率达到85%(含)以上。 | 考核2例,其辨证论治思路及用药特色或中药炮制、调剂、正伪品鉴别等实践技能与指导老师总体符合率达到80%(含)以上。 | 考核2例,其辨证论治思路及用药特色或中药炮制、调剂、正伪品鉴别等实践技能与指导老师总体符合率达到60%(含)以上。 | 考核2例,其辨证论治思路及用药特色或中药炮制、调剂、正伪品鉴别等实践技能与指导老师总体符合率达不到60%。 | |
| 综合评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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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专家组成员对继承人进行现场考核。中医临床类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双盲法,现场选择2例指导老师擅长诊治的典型病案,请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分别对其进行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写出完整病历,考核专家组成员根据本表的考核指标对继承人考核评分;中药(民族药)操作类实践技能考核亦采取双盲法,选择1-2个有关的实践操作项目,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分别进行中药炮制、调剂、正伪品鉴别等现场演示,专家根据指标对继承人进行考核评分。
2、继承人必须按规定书写临床或实践的文件,指导老师可按个人临证或实践习惯书写。
考核专家签名: 考核组负责人签名:

